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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激活商协会组织独特优势 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的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21-01-08     来源: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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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函〔2018〕679号

  燕瑛等7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激活商协会组织独特优势 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的提案”收悉,提案针对社会组织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制定《社会组织法》、完善扶持政策等建议,我们将在工作中认真研究吸纳。经商中央组织部、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社会组织立法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立法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于2016年3月和2016年4月组织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为慈善组织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和发挥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目前,民政部正在积极配合司法部,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制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制订的条例将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治理结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同时,将增加实行分类指导和加强监督管理的内容,进一步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程序,改进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体制。《条例》的出台将为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提供基本法制保障。

  下一步,民政部将继续配合司法部加快推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的出台工作,通过建立健全直接登记、信息公开、事中事后监管等制度,为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立法工作,开展地方立法情况调研,深入总结脱钩试点经验,积极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等部门沟通,力争早日形成行业协会商会法草案并推动其出台。

  二、关于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为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国家已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支持政策,特别是确立了非营利组织和公益性捐赠税收制度。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并规定了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条件,财税部门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建立了系统规范的非营利组织免税制度。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适当调整放宽了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的认定条件,并明确了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申请取得非营利免税资格需提供的材料,进一步扩大了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政策覆盖范围。同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也可以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2018年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对公益性捐赠主体、税前扣除资格申报程序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提高了企业享受政策的便利性和确定性。

  今后,民政部将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引导和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研究完善相关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税收政策措施。

  三、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问题

  目前,我国政府购买服务法规制度框架初步建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对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对象、内容、机制、资金管理、绩效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政府采购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财政部、民政部、原工商总局联合制定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进一步细化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了比较具体、完整的政策操作依据。2015年财政部制定印发《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行业协会商会是社会组织的重要形式,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力量,要求地方和有关部门在具体工作中,有序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并规范发展,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2016年12月1日,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明确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政策和保障措施。

  有关部门可以在上述政策框架下,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为协会商会等社会力量参与承接公共服务创造有利条件。民政部将配合财政部,鼓励和支持政府部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同时,按照财政部要求,在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事项时,综合考虑社会需求、政府职责与财力许可等因素,既要防止不切实际大包大揽,也要合理回应社会诉求,切实担起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

  四、关于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问题

  党中央高度重视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在内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2015年中办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央组织部召开全国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座谈会,对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中央组织部认真落实中央有关部署要求,及时建立完善中央和地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协调推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成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部门,推动各省区市全部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将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两个覆盖”作为重点任务推进,基本实现应建尽建,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创新党组织设置方式,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组织暂未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积极参加社会组织党组织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党组织强化政治引领,提高从业人员思想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引导监督作用,确保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制定出台改革文件,明确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畅通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支持和保障社会组织中各类人才干事创业;推动社会组织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大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力度,把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纳入基层党务干部培训范围,做好党务工作者管理考核和激励约束;指导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中党建工作,出台配套政策,指导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和各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加强对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的跟踪指导,提升“两个覆盖”质量,确保脱钩不脱管。

  在今后的工作中,民政部将配合中央组织部,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抓好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加强规范化建设,指导推动社会组织党组织严肃组织生活,落实基本制度,探索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党组织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功能。拓宽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途径,把党的领导融入社会组织执业过程,完善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日常管理、执业活动的工作制定,帮助社会组织科学决策、健全章程、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以提升党组织组织力带动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促进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民政部作为行业协会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将在行业协会商会的登记、年检、评估工作中,同步做好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2015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 以下简称《脱钩总体方案》),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作了全面部署和安排。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的领导下,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联合工作组成员单位,先后于2015年11月、2016年6月、2017年1月分三批梯次开展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指导各省、区、市开展脱钩试点,经过3年的试点,中央层面共有395家协会商会完成脱钩,达到应脱钩全国性协会商会总数的50%;地方层面共有5318家省级协会商会完成脱钩,达到省级协会商会总数的50%,基本完成试点改革任务,取得了积极成效。脱钩试点改革基本厘清了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的职能边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完成了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党建、外事等事项的分离,逐步激发了行业协会商会的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调整优化了行业协会商会结构布局,建立完善了行业协会商会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积极作用日益彰显。

  按照《脱钩总体方案》的部署和安排,下一步,脱钩改革将进入全面推开阶段,在联合工作组领导下,民政部要牵头组织400家左右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与发展改革委一道,加强对地方脱钩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现代社会组织,同时,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激发协会商会的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行业服务功能。

  感谢你们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 政 部

  201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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