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信用承诺 > 

广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业自律公约

日期:2018-10-30     来源:广东省政府采购协会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广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行为和政府采购活动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14号)等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本公约,自觉履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责任,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政府采购行业的规范发展,自觉维护国家、政府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共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公约成员单位”是指广东省政府采购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及其他签署本公约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非会员单位。

  第四条  广东省政府采购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是本公约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自律守则

  第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诚实守信、公正廉洁,敬业进取,以高质量的采购成果和优质的服务,赢得社会信任。

  第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和法定的程序进行政府采购活动,规范运作、专业服务。

  第七条  公约成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行业自律规定,依法经营,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行业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履行行业社会责任和义务,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政府采购行业的声誉。

  第八条  公约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具备诚实守信的品质,做到言行一致、诚信守法、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自觉抵制各种欺诈、串通、隐瞒等不法行为,在工作中,依法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为不合法、不合规利益所诱惑。

  第九条  热爱本职岗位工作,以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对待政府采购工作,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培养忠于职守的工作作风。

  第十条  增强服务意识,时刻树立“优质专业服务”的风格,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态度温和、尊重事实、谦虚谨慎,竭诚为采购人提供采购效率高、采购质量优良、采购结果物有所值的优良服务。

  第十一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做到公私分明、清正廉洁、自觉遏止和抵制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不得馈赠或收受采购人、专家、供应商的钱物,不得与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恶意串通。构筑“廉洁自律”防线,进行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控制,并敢于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十二条  以质量、服务、信誉坚持公平竞争,坚决抵制无序竞争和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排挤、损害和打击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政府采购单位业务或录用仍在竞业禁止期内的员工,防止有意、无意损害他人名誉与事业的行为,自觉维护公平公正的良好从业环境。

  第十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细分领域代理专业水平,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政府采购业务技能培训,组织其从业人员参加相应职业技能培训和水平测试,共同促进行业形成研究学习之风。

  第十四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共同维护政府采购业务、技术和管理人才正常流动秩序,在聘用业内其他单位人员为本单位服务时,不得侵犯其原单位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与媒体的监督批评,自觉维护行业形象,不做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声誉的事情,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内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六条  广东省政府采购协会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公约,并及时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有关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资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公约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在本公约范围内对业内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协调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定,主动参与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宣传教育及活动,认真配合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平等、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请求公约监督机构进行调解,也可以单方直接请求公约监督机构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公约成员单位有权向公约监督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公平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公约监督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公约成员单位如违反公约自律条款,经监督机构核实,提请协会理事会审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等情况,分别给予下列惩戒处理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一)在协会内部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

  (二)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协会会员资格,并在协会刊物、网站上公告;

  (三)取消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单位等资格,并解除相应的协会职务;

  (四)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在协会刊物、网站等公开通报;

  (五)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停业整顿、撤销其资质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签署并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的成员单位,提请协会理事会审定后,分别给予以下奖励(细则另定):

  (一)通过协会简报、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披露其良好的信用信息;

  (二)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表彰证书;

  (三)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采购人推送表彰结果;

  (四)给予单位或个人一定的精神或物资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决定或裁决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经2017年12月25日广东省政府采购协会第一届第七次理事会通过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对公约具有解释权和修订权。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   网站地图

服务热线:400-003-0039

主办单位:华中企信(北京)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华中企信企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 京ICP备202100255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