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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防水行业自律公约

日期:2018-09-11     来源:保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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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防水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树立行业整体形象,弘扬行业正气,促进公平、有序竞争,维护协会会员单位和广大消费者权益,保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的宗旨是:建立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和城市守信体系,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强化行业服务功能,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从事各类防水材料生产、设计、施工、开发、经营及其他相关产业的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

  第四条 提倡以人为本、诚实守信、团结互助的行业道德。

  第五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在生产经营中注意节约资源、节约能源,争创绿色、环保、健康的环境。

  第六条 重合同,守信誉,反对一切欺诈行为和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

  第七条 提倡行业内团结互助精神,共同树立良好行业道德风尚和经营作风。

  第八条 重视行业科技进步,勇于创新。提倡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第九条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维护他人的知识技术产权和经济权益。

  第十条 提倡学知识、学技术、提高职业技术水平的积极性,建设企业文化,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加强技术研究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铸造行业精神。

  第十一条以质量求生存,以诚信求发展,以服务求效益,努力树立企业和行业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 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坚持反对、抵制损害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的行为。

  第十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遵纪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单位应当与本单位职工(包括临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项权力和责任。

  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单位应当着力改善职工及技术工人生活、工作环境,加强相关岗位的劳动保护,保障广大职工身心健康。

  第十六条 工程投标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严禁搅乱市场价格,不得以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以低价参与投标的行为。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其他专业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第十八条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中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及其它安全管理规定,避免出现火灾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及其它质量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协会”会员单位不得拒绝质量检验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禁止躲避、抗拒检查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防水工程实行工程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当向用户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期限和保修责任。

  第二十二条   防水工程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员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自律公约时发生纠纷,可以向协会提出申诉。其它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自律制度的本会会员单位,可以向系会进行举报。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自律公约,“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启动自律约谈制度。

  第二十五条 “协会”对本公约的管理职责为:受理申诉、组织调查及对申诉或者举报事项进行调节,并提供有关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申诉或者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为: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惩罚的事项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做出决议。对处理事项所做出的决议,均在协会理事会或者会员大会上或协会网站上进行通告。

  第二十八条 第六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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