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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康复辅助器具行业自律公约

日期:2018-06-20     来源: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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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康复辅助器具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从事康复辅助器具生产、经营、配置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经营者)。

  第三条 本公约旨在创建中国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应统一遵守的原则性纲要,提供行为指南,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四条 康复辅助器具行业所遵守的基本原则是守法、公平、诚信;康复辅助器具行业所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尊重残障人、关爱残障人、服务残障人,共同维护行业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提倡行业自律、团结、互助,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和市场责任,发挥行业整体优势,秉承有利于行业发展的精神,协作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问题。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生产、经营、配置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经营、配置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单位相关信息,自觉接受政府、行业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经营者生产康复辅助器具产品所用材料及生产环境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生产标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发布实施的团体标准有更高要求的,应积极执行。

  经营者应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第八条 经营者应主动召回本单位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因提供不合格产品、服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按照合同、协议或相关法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积极消除对行业或单位产生的不良影响。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积极做到下列行为:

  (一)重合同,守信用;

  (二)完善生产经营制度,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组织和管理水平;

  (三)尊重人才,尊重技术,尊重专业化服务,支持和鼓励考取国家认可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书,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推动终身职业教育,培养“工匠精神”;

  (四)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加大科研力度,加快创新发展,推动产品更新换代;

  (五)强化质量意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支持和鼓励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发布实施的团体标准。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公开、公平、诚信原则,规范开展业务,依法竞争,杜绝和抵制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行为;

  (二)低价低质竞争、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质量违法行为;

  (三)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行为;

  (四)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商业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五)对其产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七)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八)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九)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滥用知识产权或者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十)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

  (十一)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十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等侵害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十五)专业技术人员或技能人员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违规挂靠到非工作单位名下,以获取报酬或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

  (十六)开展国家或行业统计时,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者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十七)无正当理由拒绝国家或行业监督抽查,或者拒绝寄、送被封样品的行为;

  (十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公约执行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本公约。发现自身有违反本公约的,应当及时自查自纠;同时,有权利和义务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 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推动公约的组织实施,接受行业对违反公约行为的举报,对经营者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在行业发起承诺遵守本公约的签署活动,适时发布签约的经营者名单;

  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对遵守本公约、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做出贡献的经营者,将以宣传、推广、号召全行业学习等形式予以表彰;

  对不履行本公约规定、扰乱行业秩序、影响行业发展的经营者,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经查证属实后,按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一)行业约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内部通报、行业曝光、道德谴责;

  (三)取消会员资格及所有权益;

  (四)提请康复辅助器具行政主管部门列入行业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五)有违法行为的,向相关部门举报并协助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被处理的经营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将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公约执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公约解释权归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

  第十七条 本公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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