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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5-18     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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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引导全社会切实增强诚信意识、构建信任机制,优化营商环境,黑龙江为信用立法。5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黑龙江省第一部社会信用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地方立法,共8章55条,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监督管理机制等。

  在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方面,《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等重点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不得以行政区划、机构职能调整或者政府换届、相关负责人员更替等理由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或者依法订立的合同约定义务。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履行承诺或者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的损失予以补偿。

  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确立了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机制、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渠道、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细化了社会信用信息开放机制。条例规定除依法不予开放的公共信用信息外,应当通过公示、查询、约定开放等方式依法开放公共信用信息,并鼓励非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和信用主体自主或者按照约定开放非公共信用信息。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中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和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不得开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开放或者经本人同意开放的除外,但应当进行必要的脱敏处理。

  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方面,《条例》规定,信用主体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应当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通过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产生的约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义务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四)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贷款或者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或者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者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五)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

  (六)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和破坏国防设施等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行为。

  (七)抄袭、剽窃他人科研学术成果,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和研究结论,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项目和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严重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八)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此外,《条例》还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监督管理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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