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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不同寻常的讨论会,专家群策群力共同推进北京信用立法务实深入

日期:2020-08-25     来源: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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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市人大审议通过了《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立项论证报告》,将《条例》纳入了2021年市人大审议项目,北京信用立法工作进入全面推进稳步实施阶段。

  为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合力,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立法进程,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8月19日,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统筹领导下,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联合中宏网、北京信世界社会创新发展中心组织召开“2020年北京信用智库专题讨论会”,邀请北京信用智库专家及北京信用联合决策咨询机构代表共同探讨信用立法与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的相关话题,群策群力推动北京市信用立法工作务实深入开展。本次讨论会由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办。

  发挥北京优势,让信用立法具有“北京特色”

  在听取立法工作进展情况后,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处长张宇航强调北京市信用立法要围绕“应用”开展工作,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治、统筹规划、信息共享、奖惩结合、强化应用”原则,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巩固成果和鼓励创新相结合”、“政府主导和社会共治相结合”推进立法工作,落实民事主体信用评价及个人信息保护规定,重点突出“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促进信用应用、强化正向激励、促进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加强主体权益保护、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七方面内容,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信用新格局,吸取外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及监管经验,发挥北京优势,建设具有北京特色的信用体系,夯实信用应用基础,为信用服务业的壮大发展、国际化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教授表示,中央出台文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此,诚信价值观的法律化已成为基本方向。北京市应该依托这一背景,在科学立法中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序开展信用立法工作,推进诚信价值观真正融入北京市信用立法。

  在对国内其他地区信用立法工作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王伟教授指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中提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大方向建设方面,很多地区的信用立法偏重于对“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进行规范。《上海社会信用条例》以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为切入点,用两个条文规定了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南京社会信用条例》在结构上出现一些变化,对社会信用体系进行了专门规定,并将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统筹安排,进行整体的立法设计。北京在信用立法时将采取什么模式?把政府和司法机关当作诚信建设的主体,还是营造诚信环境的主体,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要,需要认真考虑。理性思索北京市信用立法模式,探寻政务诚信、司法公信的合适地位极其重要,公权力和私权利的信用问题应该整体进行推进。公权力主体诚信可谓是“第一诚信”,对引领诚信社会建设至关重要。此外,北京市在开展信用立法时,要兼顾到当前行政处罚法修改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间的关系。

  中宏网总裁毕俊杰强调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加快推进信用立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北京信用立法应该以应用为引导,通过应用引导以鼓励信用产业发展。

  北京企信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马玉遐认为,北京立法应当发挥政务诚信的引领作用,应对政务诚信作出更有分量、更有操作性的规范,兑现依法作出的承诺,失信应承担同等责任,健全政务诚信监督体系,提升政府公信力,加快社会信用建设进程。

  中投国信(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荣通过对比分析各地立法情况后,指出明确北京市立法诉求对于立法工作的有序开展尤为重要,北京信用立法要坚持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抵触的前提下,细化、补充、完善国家法律规定,建议要划清3个业务边界,厘清5个模糊地带,弥补5个缺失,建立完整的法律结构体系,确保立法能够有效解决相关问题。

  明确定位与优势,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

  北京作为全国的首都,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在全国具有示范引领的作用,如何明确信用服务业定位,通过法律体系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为社会和企业提供优质的信用服务,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营商环境,成为本次研讨会中,专家议论较多的话题。

  王伟认为社会信用立法要从国家、地方、社会三个层面,发挥信用服务业主体优势。从国家层面而言,要进一步完善信用服务业相关规定。按照公平竞争、严格法治的要求,企业征信要实行真正的形式备案制,推定市场竞争;个人征信继续实行许可制,但应当引入更多的竞争主体;评级领域要建立相对统一监管机制,改变目前分散监管格局;担保行业要按照民法典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努力发挥更大作用;保理合同已被列入民法典,这为保理行业的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根据,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部门和商务监管格局;商账追收的法治程度较低,要尽快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在地方层面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需要做到以下四点。一要建立全面的支持体系,包括政策、财税、人才、法律或其他公共服务等多元化的支持体系,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制,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二要创设信用经济示范区,在示范区内对信用服务业进行支持,鼓励企业通过信用服务机构,提高信用管理专业度;三要推动市场信用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的双向融合,形成公共信用信息市场化开发利用的机制,实现必要的市场化利用并可以收取一定的成本补偿费用;四要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治理,包括参与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机制;尤其应该旗帜鲜明地把信用惠民的相关内容写入立法中,为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社会治理预留空间,也让百姓真正感觉到信用的价值和信用服务便捷性。

  北京信用协会秘书长安明指出,北京市的信用服务业具有“机构数量最多”、“分支齐全”、“技术先进”、“作用凸显”等特点,但由于多头监管等原因,仍然存在“监管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缺失”“行业规模弱小”“实力参差不齐”等问题。因此,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建立健全信用建设机制,确保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体制有效实施,发挥信用体系推进经济发展转型升级,优化营商环境迫在眉睫。期待借助信用立法,信用服务业能够做到七个“明确”:即明确行业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范围、明确信用服务机构法律地位、明确信用服务产品的法律地位、明确建立全环节信用监管机制、明确信用服务机构执业规范、明确行业自律,规范信用行业秩序,有效解决信用行业问题,强化信用服务产品在各领域应用,培育信用市场,促进北京市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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