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对中国夏衍电影学会、中国同泽书画研究院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中国夏衍电影学会、中国同泽书画研究院未按规定接受2020年度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民政部决定对中国夏衍电影学会、中国同泽书画研究院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民政部将中国夏衍电影学会、中国同泽书画研究院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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